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三機制
.聯合履行 JI
.清潔發展機制 CDM
.排放交易 ET
.國際碳匯買家
國際因應政策
台灣因應政策
解釋名詞
 
京都議定書三機制
 《京都議定書》的三種機制是指:議定書第六條所確立的聯合履行,簡稱 JI 、第
十二條所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簡稱 CDM 和第十七條所確立的排放貿易,簡稱 ET
JI
是指已開發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其所實作品的減排單位,簡稱ERU
可以轉讓給另一已開發國家締約方,但是同時必須在轉讓方的「分配數量」,簡
AAU 配額上扣減相應的額度。
 JI 是議定書第六所確立的發達國家之間的合作機制。在該機制下,一個已開發國
家通過以技術和資金投入的方式與另外一個已開發國家合作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或
具有吸收溫室氣體的項目,其所實作品的溫室氣體減排或吸收量,轉讓給投入技術和
資金的已開發國家締約方用於履行其在議定書下的義務,同時從轉讓這些溫室氣體減
排或吸收量的發達國家的 AAU 中扣減相應的數量。
目前,實施 JI 項目的基本規則已經建立,但是 JI 項目仍然還無法實施,主要是因為實施 JI 項目所必須的一系列前提條件目前還沒有到位。2000年後啟動的項目,如果被證明合格,可以追認為JI項目,但是只能在2008年以後才能簽發ERU
 CDM 主要內容是指已開發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開發中國家開展項
目級的合作,通過項目所實作品的「經核證的減排量」,簡稱 CER ,用於已開發
國家締約方完成在議定書第三條下的承諾。 CDM 被認為是一項「雙贏」機制:一
方面,開發中國家可透過合作可以獲得資金和技術,有助於實作品自己的可持續發
展;另一方面,透過這種合作,發達國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國內實作品減排所需
的高昂費用。 CDM 的提出很富有戲劇性。其源於巴西提交的關於已開發國家承擔
溫室氣體排放義務案文中「清潔發展基金」( Clean Development Fund,簡稱CDF )。
根據巴西的提案,已開發國家如果沒有完成應該完成的承諾,應該受到罰款,用其
所提交的罰金建立「清潔發展基金」,按照開發中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比例資助開
發中國家開展清潔生產領域的項目。在就該基金進行談判時,已開發國家將「基金
」改為「機制」,將 「罰款」變成了「出資」。
ET 是指一個已開發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指標,以貿易的方式轉讓給另
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並同時從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限額上扣減相
應的轉讓額度。
ET是議定書第十七條所確立的發達國家之間的一種合作機制。與 JI 不同, ET
不需要基於具體的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或碳匯吸收的效果的項目來實施這種合作,而
是直接進行貿易:一個已開發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指標,以貿易的方式
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並同時從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限額上
扣減相應的賣出額度。嚴格意義上講,這種貿易應該僅僅局限在國家與國家之間。
但目前的規則也允許已開發國家政府授權其法律實體進行這種貿易。從環境經濟學
角度看,為發達國家確立的排放削減目標成為了一種環境經濟資源,允許對排放限
額這種資源進行相互貿易。
目前,實施 ET 的基本規則已經建立,但是還不可能實施真正意義上的貿易,因為
實施 ET 所必須的一系列前提條件目前還沒有到位,例如,已開發國家需要建立的
溫室氣體核算系統、國家登記簿等都尚未建立,氣候公約秘書處需要建立的登記簿
也還處於框架設計階段。盡管目前有不少機構聲稱在進行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但是
沒有一個這種交易得到了氣候公約締約方會議或其授權機構的認可,因此從這種交
易機構獲得的減排抵消額也不可能用於履行議定書的承諾,是一種無效交易。事實
上,很多這樣的機構是為搶得先機,搶先開展試驗性工作以獲得實踐經驗,便於今
後獲得經營這一可能具有豐厚利益的業務的商機。一般認為,真正開展貿易需要到2008年以後,因為到那時候才會有較強的「買方」。現在,也有一些國家如英國開
展了其國內的貿易業務;一些跨國公司在公司內部也開展了這種貿易,但是這些與 ET 是不同的。歐盟決定在2005年在歐盟內部啟動排放貿易,將採用排放貿易的規
則來實施這一貿易政策。歐盟決定,不管議定書是否生效,歐盟都將按照議定書的
要求,在歐盟實施議定書的各項義務。歐盟的排放貿易還允許CDM項目產生的CER
進入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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