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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
為了因應全球氣候暖化的威脅,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透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已開發國家之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具體說,各已開發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準上。議定書同時允許冰島、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別增加10%、8%和1%。
《京都議定書》需要在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批准,才
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
《京都議定書》。2004年11月5日,俄羅斯總統普京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
使其正式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2月,全球已有141個國家和地區簽
署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批准國家的人口數量佔全世界總人口的
80%。
美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
以上,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曾於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
書》。但2001年3月,布希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和
開開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藉口,宣佈拒絕批准《
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
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
「京都議定書」依據各國所提建議案再行協商以達共識。其重點:
一、總量管制:工業國家將削減溫室氣體總排放量5.2﹪,與人為排放量自然成
長趨勢比較約削減30﹪。
二、個別或跨國合作減量。
三、目標期:減量成果以2008~2012五年平均為計算依據。
四、管制氣體:CO2、CH4、N2O氣體減量以1990為基準年。HFCs、PFCs、SF6
氣體減量可採1990或1995為基準年。
五、排放量計算:1990基準年為「淨排放量」,即人為排放量減去吸存量。
而1990年後進行造林、植林與伐木產生之排放淨值可與人為排放量抵減。
六、排放交易制度:另行訂定。
七、成立「綠色發展融資機制」提供經援協助減量。
八、罰則:將另行訂定。
九、生效期:1998.3.16~1999.3.15為議定書公開簽署期間。獲國內法定程序通過
之附件一國家二氧化碳排放量須佔所有附件一國家1990年總排放量55%以上
,且批准國家達55國以上後90日議定書始生效。
十、非附件一國家:現階段並無新增減量義務。
十一、原非附件一國家摩納哥、列茲敦斯登、斯洛維尼亞與克羅埃西亞列入減
量國以1990年為基準年。
十二、減量目標不同因各國情況而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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