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法規】2022年10月1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採購案之廠商資格訂定,應依函文說明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660號
主旨: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據111年8月24日「2022年全國非政府組織(NGOs)環境會議環保團體代表溝通會議」結論事項辦理。
二、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由機關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三、承上,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如非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依法令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法定機構提供者,則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僅限於同條第1項規定之廠商,以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第36條
1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2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3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4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37條
1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2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3條
1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
2前項技術服務,依法令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法定機構提供者,不得由其他人員或機構提供。